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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
章程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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