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上不包括特聘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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